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提前介入之举,但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需从实行行为、犯罪地点、刑罚处罚三方面对入罪路径进行限缩。该罪的罪过类型系针对安全驾驶秩序而言,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心理状态可有多种类型。该罪可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法条竞合,不同情况遵循各自的处断原则,偏一竞合时以全面评价优先,交叉竞合时从一重处。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1期167-170,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