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非诉与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的准司法行为。相对于各独立的民事纠纷解决子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定位有显著的特点,其关注点不在于各独立子程序的功能发挥,而是定位于系统整体有机关联潜能的发掘。根据一般系统论原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关联存在封闭性与开放性,司法确认制度调诉对接功能的有效实现需要遵循这一原理的指导。我国目前的司法确认制度规范,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的趋向:一是重对接、轻调解,视野过于狭隘;二是确认环节存在对调解干预过度的问题,不利于调解机制本位价值的坚持。激活与充分释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纠纷解决和案件分流潜能,需要系统思维,可运用系统封闭性与开放性原理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47-158,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民事证据制度本土化研究”(20BFX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