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地方性法规在遵循良法善治精神、确保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因时因事制宜,解决地方治理的制度缺口和现实化需求,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制度供给要求。地方性法规的治理能力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来实现,地方性法规治理能力的更好实现,不仅要靠提高立法能力,在立法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也需要对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因而需要统一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机制,以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方式解决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可操作性"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价值。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6期98-106,共9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委托重大项目“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VZL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