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步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讯问笔录的定性,行政机关收集的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的刑事证据资格等证据问题,是长期困扰实务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上述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对这些规定如何认识与适用至关重要。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讯问笔录,应将其定性为瑕疵证据;行政机关收集的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鉴定意见,不应以证明力低而否认其证据资格;录音录像不能完全取代见证活动;出具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出庭提供证言。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9期7-1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研究课题《刑诉法解释证据章若干问题解读》(QH2021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