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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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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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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26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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