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备案审查理论自身的局限,以及审查制度设计的缺憾等因素,审查结论存在引发社会争议甚至出现偏差的风险,说理性不强则是审查结论存疑的直接原因。依据《监督法》关于人大监督权的规定,结合备案审查中各个机关的职能定位,参考"双阶理论",可以按照预防纠错二分的方式,优化审查结论存疑的制度构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政治地位决定了其作出的审查结论具有终局性,不应该受到质疑,只能设立预防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审查结论或审查意见,理论上可以受到挑战质疑。强化说理的关键,应着重从说理意识、技术、对象和配套制度出发,来实现说理的价值目标,增强审查结论的说服力。预防机制的核心是适时制定《备案审查法》,提升公开透明度,强化人员配置等。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55-67,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依宪治国’的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722021FX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