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甲原为乙村村民,其户口后转为非农业户口。1988年退休后将户口迁回乙村,并在乙村其祖屋内居住。由于祖屋年久失修,2009年,甲提出建房申请,乙村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意后占用村内其大女儿丙的部分承包地建宅院(以下简称"案涉宅基地")。2010年11月,甲向所在县原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提交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土局受理申请后,于2011年12月向甲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709号证")。
出处
《资源导刊》
2021年第23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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