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界定标准不一,理论界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词存留争议不断,以致责任主体完善路径至今未有定论,司法实践适用较为混乱。通过对民法典时代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研究可以发现,保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表述,采用实际管理控制标准,以“保有人”说解释界定责任主体,厘清争议,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饲养动物侵权问题。
出处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0期218-219,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研究”(18FX44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森林资源犯罪的刑事治理机制研究”(2572018BN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