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著作权法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该行为是否合法。对此,可以从我国本土法源出发,在严格遵照“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进行判断。鉴于目前短视频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著作权市场,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影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损害其合法利益,因此不应将此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而应归于事前许可范围。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合法化关键在于降低数字环境下授权许可的搜寻成本和协商成本,从而化解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之间的矛盾。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23期77-81,共5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