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235条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概念涵涉范围,从政策文件规定、技术规范规定和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得以证立。在《民法典》颁布生效之前,司法实践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救济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也存在诉讼主体认识不一、鉴定机构评估不一、法院认定不一的问题,折射出《民法典》第1235条救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时的适用困境。未来应当在凝聚高度的司法共识,明确合适的适用范围,建构完善的构成要件解释和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方面作出努力,化解法律适用困境,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25-133,共9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