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农村改革进程已历经近四十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是建立了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该制度具有三个层面质的规定性:首先是农地产权制度层面的集体所有制规定性。农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制度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独特的制度安排,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其次是农业经营主体层面的家庭经营基础规定性。我们强调以家庭为基础形成各类农业经营组织,事实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都离不开农户家庭这一基础组织。最后是农业经营方式层面的统分结合规定性。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的表现方式可以高度概括为在“分散经营”基础上与“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2021年第22期117-127,共1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No.14AZD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