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顺风车通过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方式,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从事顺风车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收取费用情况、车辆行驶区间、车辆所有人职业状况以及接单频率等情况予以综合判定。原告:李俊潇,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第12期40-43,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