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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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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管理体制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规范化是其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与合理规避风险的要求,更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的要求。《民法典》第99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其组织形式将被统一规定为法人。因此,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良好管理,应当优先完成对合适管理对象的筛选,故而具备统一的实质内在特征并履行程序设立要件将成为可行筛选方案。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华文摘》 2021年第23期29-3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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