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于烽火硝烟中,初创于革命战争年代.鄂豫皖根据地的司法机构中,首次设立了国家公诉处及国家公诉员.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革命法庭,在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配置国家公诉员.根据《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的规定,国家公诉员"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恶".这与现在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要职责相仿.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21年第12期6-13,共8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