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区域立法作为国家法治结构和立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客观存在的价值是具有程序性意义的。基于区域立法现象产生的客观时空要素与事项内容等方面的特定性,分析与理解其具有的程序价值和特征,不仅对于区域立法的具体实践,而且对于推动区域间立法协调和完善国家法治建构的总体制度框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区域立法程序问题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推进立法体系和实践的制度创新探索,也具有指导参考的作用。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1-175,共5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课题“区域立法基本原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