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与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关联紧密,既可以置身于营商环境之外,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又可以构成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践行《民法典》也就是在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与《民法典》在制度功能和调整方式上互通,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化营商环境立法能够被体系替代。其具备政策与法律并存、公私法交融等整合性立法特征,可以构成对《民法典》的有效补充。因此,整合性的营商环境立法也应与《民法典》良性互动。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4-28,共1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后评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