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实证研究检视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存在的内在缺陷,究其根因在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立法规则之空白,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从比较法视角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美国和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具体内容,提炼总结域外法之共性规则,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的立法建议,如构建利益衡量方法论框架内的多元化标准规则,确立以“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债权人受益”标准与“信赖利益”标准为核心的判断原则,适度吸收“区分成本过高”标准与“重整需要”标准,同时倡导采用“协同重整”之创新方法灵活应对与处理。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60-72,共1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