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券虚假陈述纠纷往往伴随着发行人兑付违约。出于防止债券持有人借由多种司法程序实现双重获利的考量,侵权之诉和兑付违约之诉择一适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但也导致债券持有人诉讼利益因此有所减损。通过引入预备合并之诉,将债券虚假陈述侵权之诉和兑付违约之诉一体审理,有利于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在具体适用上,可考虑将请求发行人和对虚假陈述行为有过错的中介机构承担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之诉作为在先诉讼,将请求发行人承担兑付违约责任之诉作为在后诉讼,由对虚假陈述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出处
《债券》
2021年第12期45-49,共5页
CHINA B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