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套现、公转私等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第四方支付平台未开展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清算服务之外的支付衍生服务,如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渠道,联接商户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33-3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