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疫情影响并非旅游合同解除的当然事由,在适用法定解除规则时应当重点审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有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旅游合同解除后的费用清理上,应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旅游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具体退费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确定损失分担,兼顾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作者
徐清宇
高小刚
姚栋材
Xu Qingyu;Gao Xiaogang;Yao Dongca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49-5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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