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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房出租不应获得收益
Dangerous Building Leasing Shall not Incur 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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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且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法院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
作者
林惠
罗海锋
陈立烽
Lin Hui;Luo Haifeng;Chen Lifeng
机构地区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53-5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裁判要旨
危房
房屋租赁市场
生命健康
安全隐患
收益
认定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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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东,李睿琦.
房屋租赁权的不动产登记能力及预告登记的建构[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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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琼.
非法集资本金应否返还集资参与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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