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如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不大,且合资合作项目建设已完成的,不宜认定构成根本违约,进而判决法定解除合同。可引导当事人对合资合作项目进行清算,否则可能会把不属于违约损失之外的市场经济规律下的正常商业风险损失完全转嫁至违约一方承担,造成解除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实质结果不公。
作者
李圣瑞
余长智
Li Shengrui;Yu Changzh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60-6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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