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的性质是一种概括式集体受偿程序,在法律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前提下,破产程序中仍应适用作为民法担保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因此,留置权成立与否都应依据留置权制度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但是破产程序中留置权的实现,无论是通过拍卖还是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他方式对留置物进行处分,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先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中报和确认。如留置物属于第三人的,债权人通过善意取得方式成立的留置权在破产程序中也应予以确认。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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