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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 被引量:2

Boundary of Proper Use of Library in Digit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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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图书馆在提供数字作品时,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应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使用范围当限定于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服务对象为实名注册并获取电子借阅证等凭证的读者;其二,仅提供作品的浏览和阅读,不包含作品的下载。搭建数字平台的相关技术提供者可以作为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适格主体,但不能超出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边界。
作者 邓丹云 李晓虹 Deng Dayun;Li Xinobong
机构地区 广州互联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85-8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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