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但其中对于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仍是语焉不详。立法对自然人住所未有定义,由此造成对自然人住所的界定无法周全,对于住所认定的“例外情况”列举无法穷尽等问题,对此应采折中的主客观结合说对住所进行准确定义:住所是依据户籍登记、家属是否随居、居住和工作情况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自然人具有长久的意思,于特定地域设定的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场所。对住所的界定中涉及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问题也存在不少歧义及不合理之处,需要一一加以厘清。自然人一般应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出处
《海峡法学》
2021年第4期80-85,共6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