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和解,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原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合意,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法院将该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广泛适用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于该制度的产生较为晚近,因而该制度面临着较大的争议。在肯认执行和解属于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诺成性合同的基础上,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恢复对原执行名义的执行、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实现救济。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114-119,共6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