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乃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特色部分,其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形成了实然的“两法”衔接必要空间。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内容之概括性呈现了求刑权的基本特征,但其程序运行上尚存在诸如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真实性与自愿性依据不足、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从宽标准不统一以及程序救济缺失等问题。从程序规制之立法完善角度考量,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须立基于法律监督职责对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作实质审查;须考量构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采纳情况报告机制,应注重被调查人在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作出过程中的程序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