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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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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费用^(①)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其负担的一般原则为“谁败诉谁负担”。鉴定意见错误或偏差,当事人异议且鉴定人承认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鉴定费用。鉴定意见正确性存疑,各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不宜超出认知范畴作出判断,而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另案提起返还费用之诉解决纠纷。存疑鉴定费用未在衣案中退回的,人民法院还应对已发生的鉴定费用在当事人内部认定负担比例。人民法院对存疑鉴定意见完全不采信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的沉没成本,由鉴定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鉴定费用属于诉讼的试错成本,应考察当事人从鉴定中受益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作者 郭泽喆
出处 《福建法学》 2021年第2期72-7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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