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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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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主债权转让之于保证人效力新规关于主债权转让,原《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96条对此进行调整细化。
作者 娄宇庭
出处 《中国公证》 2021年第11期30-32,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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