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对原告资格的缩略性规定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造成司法实践中矛盾叠生,因此必须重新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类型的多样化问题。首先,明确对有关社会组织的资格认定标准,避免过高的“硬性条件”阻碍社会组织行使公益诉权;其次,虽然确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但必须要确保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与公益起诉权协调实施;最后,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类型,切实发挥公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6期82-85,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