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用工中“不完全劳动关系”本质上属于社会化劳动用工的一种,应当适用劳动法的原则与主要制度进行调整,在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可以做一些灵活变通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结合关键要素,以劳动管理程度的强弱作为标准来判断属于哪一种用工形态。平台企业与这部分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法院应当对其公平性进行审查。平台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采取外包模式的平台企业,法院可根据其进行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判令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直至直接责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87-92,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