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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质疑

Oppugning the Concept of“Networ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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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有学者提出的“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等概念,笔者认为法律是不能遵循技术界限来分类的,而“网络法”一词本身就是一种欠科学的、主观臆造的提法。互联网对现有法律的影响只能说是一种革新(innovation),还称不上是一场横扫法律领域的革命(revolution),并没有产生大量的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对此,对传统的蔑视和躺在传统上睡大觉都不是对互联网所涉法律问题的科学分析态度。对互联网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实践说明了电子商务并未创立新的法律规则,大多数现有法律规则可以灵活地调整处于规则边缘或空隙中的新的社会实践。总之,“网络法”或电子商务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或法律部门。
作者 刘满达 Liu Manda
机构地区 宁波大学法律系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5年第1期376-383,共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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