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20年4月4日13时许,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某村的王某某(案发时14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庄村路段时,与陈某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大中型拖拉机(车载暖气钢管,钢管超出车厢1米左右)追尾相撞。事发后,陈某某下车查看,发现王某某没有明显伤情后驾车离开现场。王某某于案发当晚23时20分,因肝脏破裂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不按规定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22期69-7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