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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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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罪犯张某某被某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1年,由该县某镇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由矫正人员黄某某具体负责对张某某的监管、矫正工作。《矫正方案》明确要求张某某每周电话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半月赴所报到,每月义务劳动8小时,接受集中教育8小时;黄某某每半月实地走访一次。在矫正过程中,黄某某在张某某没有按方案要求电话汇报的情况下,作虚假登记;在没按规定实际走访的情况下,虚假填写走访登记表;在张某某的矫正意见栏签署“表现稳定,评为较好”的矫正意见,加盖某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作者 张志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22期74-7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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