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非法集资本金应否返还集资参与人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基本案情“标会”也叫互助会,是流行于我国南方的一种民间信用融资借贷行为,具有筹集资金和赚取利息的双重功能。“标会”一般由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会脚依照约定按期交纳会款后轮流交由中标人使用,中标人按约定还本付息,标会参与者可通过标会借贷资金赚取一定的利息。甲自己担任会头,组织多个“标会”活动,吸引乙等55人入会,并于每月14日、28日收取会金,甲将收来的会款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中标者,集资参与人收取利息,集资人从中牟取私利。甲非法吸收乙等55名参与人本金共计人民币7356130元,甲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因所吸收的资金被他人占有而未能收回,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全部损失的后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甲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735613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作者 杨慧琼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22期77-7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