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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和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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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2019年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文。原法并未对该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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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林业》 2021年第6期4-5,共2页 Forestry of Sh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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