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传统的较为通行的商业模式发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时,引发人们关注、省思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一步追问是否应当予以监管及如何进行监管。问题的研磨应当以厘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为前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加以特殊考量,并探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理性回归。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存在监管依据滞后、监管权力配置失衡等缺陷,需要尊重金融业态发展的客观规律与金融的本质属性,尊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的核心地位,对监管依据加以适当调整,以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构建相对开放的竞争监管协同机制并予以践行。
作者
刘艳平
赵达
Liu Yanping;Zhao Da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71-80,共10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企业非破产退出法律制度研究”(19BFX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