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者敏锐地捕捉到世界冲突法的发展趋势,新潮别致地规定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补漏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紧随实践之需制定了产品责任、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冲突法.但由于立法者未充分重视冲突法的专业性,吸纳专家意见不足等,该法“得于宏旨”而“失于细节”,具体规定简陋缺失、乏善可陈.一般侵权行为的冲突法未区分“责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的争点,产品责任冲突法未适当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利益,侵害人格权冲突法过于僵硬,而侵犯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则过分超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司法能动主义,回应学界良善之见,通过精细司法解释练就补天彩石,将我国冲突法立法推进到世界一流水平.该司法解释一方面应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涉外侵权的具体方法,另一方面应使具体侵权冲突法明确可行.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1年第1期3-21,共19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w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项目编号201003493)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美国冲突法的本土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项目编号08JDC016)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