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则”和“原则”在司法适用上是具有严格区别的,一般而言,直接适用原则判案应被限定在极其有限的情形中,而我国法院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问题上,恰恰陷入了不区分“原则”与“规则”适用的困境。这一困境主要源于法院受案量较大、法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先入为主地适用法院地法之倾向、立法的混乱与粗糙等原因。解决这一困境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多元涉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完善相关立法规定、重视裁判方法教育以及强化司法的形式理性。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76-97,共2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