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自主选择支配其法律关系的法律。由于该原则渊于“契约自由”的基本理念,其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但在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中,明显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由合同之债逐渐拓展到非合同之债。这种拓展不仅打破了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在法律适用上的传统,也为国际私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2007年的欧洲《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规则》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这种突破。但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回答的共同问题是:基于契约自由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如何在非契约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中得以体现?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269-285,共1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