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由于可能影响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很多国家的外交部门往往会以一定的方式介入案件。但在是否介入的考量、介入方式的选择上,又是极为谨慎的,以防止构成非法介入而妨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美国长期的国家豁免实践中,国务院曾多次以提出“豁免建议”的方式介入司法过程。我国外交部在香港法院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审理过程中发出三封信函,以表明中央人民政府的立场。无论在介入的必要性,抑或介入的方式和程序上,外交部的做法都不失适当,并未妨碍香港司法独立。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444-457,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国家豁免法立法问题研究”(10JJD820004)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豁免权的正当程序保障问题研究”(12YJC8201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