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立法在英美等国的历史演变,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打击证券市场不法行为和平衡证券市场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系。其中,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立法的一条主线,其他制度安排均围绕其展开。我国的证券立法受特定历史阶段的影响较深,有关证券立法缺乏一条主线,形成了片段化、分散化的特点。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更多的是外部力量推动的结果,证券立法主要围绕界定监管部门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展开,投资者未被充分作为一种主体参与到证券立法利益博弈的过程之中。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发展阶段存在差异,各自的证券立法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成为证券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也不能例外。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458-471,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