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间措施发布决定权的归属是整个仲裁中间措施程序运作的前提,国际上存在的三种基本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仲裁庭与法院并存权力模式逐渐显现出优势。仲裁庭发布中间措施的权力渊源除来自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和规则之外,还来自于仲裁员本身固有或隐含的权力。仲裁庭组建前中间措施的发布应以法院为主,但近些年一些国家和机构的创新举措也值得研究和借鉴。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497-516,共20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