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实现,提供了多种可能的途径。同时,败诉的东道国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阻却裁决的实现,从而削弱和威胁到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的初衷。为增强国际投资法的执行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裁决的实现机制,以达到保护和促进投资的国际投资立法目的。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利益,在双边投资条约实践中应强化裁决实现机制条款的力度。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2年第1期554-571,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项目号09&ZD032)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双边投资协定》核心条款的法解释学研究”(项目号10BFX091)
2011年西安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我园海外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号SKZD11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