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征履行方法的理论与立法均存在不小的争议,我国国际私法对其正面临取舍的问题。它是一种较为成功的空间法律选择方法,但无力兼顾国际私法对实质年义的追求。特征履行方法,仍是迄今为止解决国际合同客观法律适用问题的最好选择,当举而不当废。特征履行方法应上升为一般规则,不应建立在合同分类的基础上,也不应仅仅将其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推定方法。在运用特征履行方法时,应谨慎地设置例外规则,包括更密切联系情形和弱者保护情形的例外等。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8年第1期159-183,共25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