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协调成员国实体保险合同法的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委员会在保险指令中包含了若干法律适用规则,以调整风险位于欧共体境内的国际保险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适用保单持有人惯常居所与管理中心所在成员国法律;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性规则的适用;适用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欧盟保险指令中包含的法律适用规则服务于双重目的:确保保险服务自由提供的同时,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不因为保险人的法律选择条款而受到侵害。但随着保险市场一体化的深入进行,这种统一冲突规则的做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质疑。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采取共同体层面上的行动已经成为共识。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8年第1期337-351,共15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21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82000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