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跨国诉讼中,各国越来越关注一个共同的问题:如果本国法院必须对争议行使管辖权,就应该以本国法院是审判案件“适当”的法院,或者是审判案件“唯一适当”的法院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应支持平行诉讼;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和仲裁解决争议的同时,本国法院也应关注在没有联系的外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探讨享有管辖权的一国法院如何限制其自身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8年第1期482-553,共72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制部级科研项目(编号:05SFB2049)“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山大学“985工程”港澳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