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所倚重的方式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示范法。随着统一进程地不断向前推进,出现了“法律重述”的新方式。“法律重述”发端于美国,类似于法典,有相当的体系性,但没有法律拘束力。它灵活、创新的特质使得各国法律学者对其青睐有加,并将之引入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的编幕中。本文在介绍“法律重述”及其体例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它成为统一国际契约实体法新方式的基础,并初步总结了它在实践领域的相关经验。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9年第1期276-293,共18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商法的发展”(项目号07SFB20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