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时性海事保全措施管辖权与海事案件实质问题管辖权之间关系的相互独立性业已不同程度地为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所接受,表现为临时性海事保全措施的管辖权不再专属于海事案件实质问题的管辖法院,而是依据另行单独设置的管辖根据在各国法院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在海事诉讼中出现了三种管辖权,即实体审判管辖权、保全措施管辖权及判决承认执行方面管辖权之间彼此分离而共存的局面。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6年第1期380-416,共37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