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违反仲裁法之强行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固得就仲裁程序应如何进行等事项自行磋商并为特别约定,唯在实务上,当事人针对仲裁程序之各项事宜巨细靡遗地为特别约定者,尚非多见,特别在由仲裁机构办理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多合意依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实务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7年第1期37-69,共3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